國立屏東大學人文社會類學報編輯委員會設置要點
104年6月4日本學院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
104年10月20日本學院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
105年10月12日本學院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
111年6月28日本學院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人文社會類學報編輯委員會修正通過
一、為提升本校人文社會類學報(以下簡稱本學報)論文之學術品質,促進學術交流,特依本校學報發行辦法規定,訂定人文社會類學報編輯委員會設置要點(以下簡稱本要點)。
二、本學報每年八月出版一期,主題以人文社會相關之學術性論著為主;如有特殊需要,得議定研究專題,作為該期之專輯主題。
三、本學報設編輯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,置編輯委員十三至十七人,包括校內委員七人,校外委員七至十一人;校內委員由人文社會學院各系所推薦名單,送院學術委員會推選六人及院長組成,校外委員分別由各系所推薦名單,送院學術委員會推選校外相關專長領域教師七至十一人;另由院長視專長需要,得推薦校內外教師若干人共同組成之,編輯委員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本委員會置主編一人及責任編輯若干人,均由編輯委員互推之,主編得連任一次。
四、本委員會得聘請人文社會學院一位教師擔任執行編輯;另聘請一位教師擔任副執行編輯,任期各為一至二年,並得聘請編輯助理一至二人,協助處理本委員會相關庶務;執行編輯、副執行編輯及編輯助理不屬本委員會編輯委員,不參與本委員會決策。惟對本委員會審查作業,皆負保密之責,院長不得擔任主編、執行編輯或副執行編輯。
五、本委員會第一次開會由院長主持,推選主編。其後,本委員會開會時由主編擔任主席,開會時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,始得開議。
六、本委員會開會決議事項,須達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,始得通過。
七、本學報論文之審查依下列之原則進行:
(一) 本學報採取匿名審查制度,聘請校內外相關領域學者、專家擔任審查工作,經二至三位學者、專家審查通過,再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採用,稿件刊登期別及文稿編排順序由本委員會決定。
(二) 本委員會如認為文稿內容有修改之必要,得於徵求作者之同意後,由作者修改之。
(三) 本學報完成審查程序後,由本校研究發展處完成出版事宜。
八、本委員會主編及委員僅負責編輯工作,不負責查證工作,稿件中如發生抄襲及侵犯他人著作權等情事,責任由作者自負。
九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本校學報發行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。
十、本要點經人文社會類學報編輯委員會通過後實施。
本規章負責單位:人文社會學院